1、教唆对象。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一、教唆犯的构成要素有什么
教唆犯的构成要素有:
1、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具体的无犯罪意图、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条件,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主观条件,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犯的认定有哪些
1、区分罪与非罪
(1)要把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满的思想意识是对青少年的一种腐蚀,青少年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恶性发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
(3)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的行为,还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实施某一种犯罪,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教唆犯罪的行为。
2、要把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别开来
(1)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所谓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把某些教唆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3)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征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这一犯罪,虽然也采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我国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3、要把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别开来。
(1)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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