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对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鲜有讨论
然而,“证明”作为决定诉讼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以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特殊性[1],笔者认为,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证明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分为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两种基本形式,由于双方都有具体的合同约定,证明问题相对简单。基于此,笔者主要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证明本身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密切相关,而证明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对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过程,根据传统侵权理论,侵权责任的确定要件,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归责原则确定的,[2]也就是说,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确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笔者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原告的证明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①故障,②违法行为,③损害事实,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原告的举证责任之间存在以下关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任何构成要件都与侵权客体密切相关,而侵权客体即商业秘密的存在是探讨侵权责任构成的出发点。因此,原告必须首先证明合法商业秘密的存在
至于“过错”和“违法行为”,过错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只能从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推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类型,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至少表现出两点
①行为人有主观过错;②行为人的行为是非法的,除非有合法的抗辩,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侵权行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告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行为,另一种是原告证明被告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已实施有条件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究开发,或通过逆向工程获得,或通过原告许可获得,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全文8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