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决定[失效]
时间:2023-06-10 17:15:14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一九九五年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凡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一)无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对施工组织设计擅自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施工现场围档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的;

(三)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未分隔开的;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安装和使用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

(五)施工现场没有夜间照明或照明灯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无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未办理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的;

(八)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九)无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合格的;

(十)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十一)施工现场因管理责任导致污染环境的;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上岗证书的。“

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施工中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除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和限期改正的处罚。

全文5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工程施工 最新知识
针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决定[失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决定[失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