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4)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5)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6)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7)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一、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公司有哪些?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公司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资本制度,对前者采取折中资本制,既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针对后者采取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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