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行为如下:
1、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投案是由犯罪分子的意志决定的;
3、必须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犯罪,这是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4、必须由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自愿控制,等待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解释。
对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滞留现场”是否视为自动投案行为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犯罪后未逃离而是滞留在作案现场,由此被公安机关捕获。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亦未对抗警方的抓捕,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故基本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供述者属典型的自首相比较,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就擒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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