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证明;2、产权转移书;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凭证。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机械、设备等。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出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税。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所列的应税凭证,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有土地租赁费标准
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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