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公司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了解其诚信、履约能力。
2、公司经办人参考有关合同文本底稿,并结合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确认合同条款。
3、工程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数量
(3)质量、质量标准、异议期、质保期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工程合同的审查批准和签订
1、经办人将合同文本底稿报送公司财务部和总经办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2、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一部分的要求审核合同,并对其负责。
3、公司财务部和总经办应当从公司风险方面审核合同底稿,并提供建议,供公司总经理参考。对一些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在当前公司经营中又暂时无法避免的、可能无效的合同,财务部和总经办应从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出发,审核合同时尽量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以一较小的风险来回避更大的风险。
二、工程合同的履行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应由经办人或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负有下列责任
1、收集保管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文字、来往信函等资料。
2、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或重大争议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研究决定应对措施。
三、建筑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点
建筑企业的绝大部分合同风险是发生在履行阶段,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是首先由业务部门(或法务部)拟稿,然后交由法务部审核,之后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方面的跟踪把关,因此造成合同潜在风险转化为实际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救济阶段,由于前期救济措施和后续工作跟进乏力,造成胜诉案件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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