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贩卖走私卷烟、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卷烟市场进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国产卷烟零售业务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凡经营进口卷烟的,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无证照的卷烟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卷烟批发部门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出售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对销售的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由烟草管理部门予以查扣、依法处理。凡摆卖、窝藏的走私烟,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行为。对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公开销毁。
四、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没收。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处理,有关部门在道路、车站设置的检查站(口),应予以积极支持。
五、凡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服务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威胁、抗拒、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
七、各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统一交由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越权执法,以罚代法。
八、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假、售假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烟草专卖、工商、技术监督、海关、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卷烟市场的各种不法活动,彻底净化卷烟市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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