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金融借款债权一般均属于附利息的债权,在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之日起,银行应当按照该规定停止计算利息、逾期利息或复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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