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有效行驶证的车辆,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可以拒绝赔偿,但如果有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对其说明这一条呢?
去年6月6日,海宁市民汪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系汪某,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
同年8月20日,汪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了汪某及乘坐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住院治疗,汪某及张某花费医疗费63297.01元,其中汪某花费14958.63元。
今年3月,汪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汪某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行驶证已在2007年6月到期,被保险车辆无有效行驶证,根据保险单免责条款规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所以我们无需受理。
汪某却认为,这一事项保险公司事先没有特别说明,所以不可免责。双方僵持不下,汪某最终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汪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证已失效,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条款第五条的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
由于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履行了向汪某作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且行驶证的失效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成立,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汪某保险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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