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6)、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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