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方开挖时的签证。比如:开挖地基后,发现地下障碍物,应会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做好签证;地基开挖后,如果地下水水位过高,排地下水所需的人、材、机必须签证;处理软弱地基所需的人、材、机应做好签证并做好验槽记录。
二、工程开工后,工程设计变更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比如施工图纸有误或开工后设计变更,而施工企业已开工或下料,从而造成人、材、机的损失;工程经常会出现一些小修小改,这些小修小改也需要人、材、机的签证。
三、施工计划变更签证。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临时变更施工计划、要求加快施工进度而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四、停工、窝工损失。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由此产生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都要签证清楚。
五、发包人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设计有要求但定额中未包括的材料加工内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所需的配合费用,这些内容都需要办理签证。
六、材料、设备、构件超过合同约定运距的场外运输、特殊情况的场内二次搬运等等,也需要进行签证。
七、续建工程的加工修理签证。即原发包施工的未完工程,委托另一施工企业续建时,对原建工程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理或返工的签证。
八、大检修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承包人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
九、因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的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遇此情况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发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实施,此时承包人有权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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