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从内容上看,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企业准则—债务重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正确计算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必须结合《企业准则—债务重组》理解把握好办法中的几个注意点。
注意点之一:债务重组的范围
办法中对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并在办法的第三条中列举了债务重组的五种具体形式。这与《企业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一致。《企业准则—债务重组》明确了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股权、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等,不属于债务重组。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几项业务同样也不适用办法规定。
注意点之二:计税成本的确定
办法中所涉及计税成本问题可分为两种:一是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为股权确定其计税成本;二是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计税成本。如何把握这一问题呢?下面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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