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撤回免除对方债务的决定吗?
时间:2023-03-04 19:22:06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小刘与小李是多年的好友。小刘开办了一家养殖场,2008年,因扩大养殖,需要将圈舍扩大。小刘得知小李老家有一大块空闲荒地,便与小李商量,要求租用小李家空闲的荒地,并希望小李能在价格上给予照顾。小李同意了小刘的要求,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租期为2年,小李因好友关系便免除了小刘前两个月的租金,租用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两年期满,小刘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冲突,关系恶化。小刘向小李交付租金时,小李要求其交付原先表示免除的2个月的租金,小刘拒绝支付,双方因而产生争议。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刘给付租金2000元。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关系的单方行为。免除债务发生绝对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与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债的关系全部消灭。

本案中,小李作为债权人免除小刘2个月的租金,显然属于部分免除债务。免除单方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小李向小刘表示免付前2个月的租金,其既已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能撤回。因此,小李不得要求小刘支付前2个月的租金。

一、终止合同的原因有哪些呢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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