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短信
随着手机的普遍使用,一些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者,往往喜欢利用手机表达“爱意”、“情意”及相关信息,而鉴于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的唯一性,自然也就容易确认发送者与接收者,这无疑是有力证据。收集此类证据时,如发送者或接收者未将短信删除,可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或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并明确短信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
二、电子邮件
每个电子信箱的用户名、账户名以及密码都是唯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者用它传递的信息,当属有力证据。对这类证据的提取,可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电脑系统运行正常、自打开电脑到检查邮箱至打印邮件全程正常、内容没有伪造、增加、删改。
三、QQ
QQ聊天内容,可以从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加以拷贝或打印。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来拷贝、打印。要是网络服务商没有保管,还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但收集QQ聊天记录必须明确三点,才能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一是聊天对话的内容;二是电脑系统运营正常;三是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
四、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对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者进行录音录像的取证方法一定要合法,否则,法院不会采信。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别人家、将录音设备安放在他人办公室、侵入他人住宅偷拍偷录等都是非法的,但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在公共场合获取亲昵影像、与对方聊天或谈判时偷偷录音当属合法。
五、传真件
有时也是重婚者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者间的“情书”。但由于传真的号码、时间,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要,通过传真机来设定、修改,且即使时间和号码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并不能够解决传真件的内容及其真实性问题,因此,在获取此类证据时,注意保管、收集相关资料至关重要:如果是传真原件,可以独立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仅是传真件,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原件,虽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份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但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而不能作为孤证使用,关键在于确认传真件是否为传真人所发出,是否为唯一的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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