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三)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再审开庭吗的回答,请采纳。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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