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案情总结】
通过调查最终发现此事是由经济纠纷引发,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绑架案件,目前涉案的两名男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经过】
4月5日上午9时许,在某区一家银行某丽园路支行内,因为银行刚刚开门不久,很多客户都在排队。一名看起来20多岁的短发女子,在排队办理业务时,突然小声地向一旁的保安求救。女子低声地对保安称自己被绑架并要求保安提供帮助。“事发时女子的身边还有一个穿着蓝色夹克衫的男子,一直跟在女的身边。”目击者说,因为当时银行里还有数十名等待办理业务的客户,所以保安在发现异常后并未直接有所行动。
随后,保安离开排队的人群后,立即向银行的业务经理和保卫科进行了汇报,随后银行立即报警。
就在等待民警到达现场时,正好轮到女子办理业务。这时,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便开始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拖延,以便争取更多的时间。
保安指认民警解救
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时女子身边的蓝衣男子还在一直催促柜台服务员,称女子持的是金卡,要求快点将业务办理完毕。“我们已经接到领导的通知让我们拖延时间,所以就假装系统慢和密码不对,用这些理由把女子留在柜台,等待民警来处理。”目击者说。
在接到报警十几分钟后,清源路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保安立即协助指认,让民警将女子身旁的男子控制。这时女子才敢大声地对民警说自己被人绑架,并且指认了另外两名男子。女子称自己被人绑架了两天,今天是按照对方要求来银行办理转账的。
警方称系经济纠纷
目击者表示,因为涉事的三名男子开着一辆外地牌照的私家车,在民警走进银行时驾车的一名男子逃走,所以民警带走了另外两人。
昨日下午某报记者从警方证实,事发后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对此展开了调查,通过调查最终发现此事是由经济纠纷引发,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绑架案件,目前涉案的两名男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非法拘禁他人怎么判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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