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袁绍平赔偿原告钟金凤损失人民币共5842.44元,赔偿原告钟金秀损失人民币共计5363.11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80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两被告严小娟、宁文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钟金凤、钟金秀两姐妹获得全额赔偿,被告袁绍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3月9日下午,被告袁绍平到被告宁文彪经营的永丰县永安小汽车出租经营部玩,门口停放着该出租经营部的一辆登记为被告严小娟所有的现代牌小轿车。被告严绍平将该出租车开出,在由永丰县丰苑小区左转弯前往县城十字路口方向时,因驾驶不当而碰撞由原告钟金凤驾驶的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后座附载原告钟金秀),造成两原告钟金凤、钟金秀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小飞哥电动自行车也受损的事故。
被告袁绍平未停车对受害人施救,反而驾车逃逸,后被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该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袁绍平属无证驾驶,违反交通法规,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两原告不负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袁绍平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对该交通事故给两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肇事车属于永丰县永安小汽车出租经营部的出租车,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宁文彪,肇事车车主严小娟也是合伙人之一,两被告严小娟、宁文彪虽主张出租车是被告袁绍平私自偷开出去的,自己并不知情,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严小娟、宁文彪应对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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