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区别
时间:2023-04-23 09:03:04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寻衅滋事罪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非监禁刑(包括缓刑、管制、单处罚金)较为普遍。

根据浙江省宁海县所在地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司法理念,对寻衅滋事案件,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而浙江省高院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案件,在立案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在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触犯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被告人,只要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相当部分适用非监禁刑,但触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除未成年被告人外基本未适用非监禁刑。这也是辩护人对起诉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尽量往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辩护的重要原因。

(二)在确定刑罚量上,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要重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浙江省高院及宁波市中院对三种罪名的量刑规范为:

·寻衅滋事罪(浙江省高院规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浙江省高院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的,增加三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处重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3)事先预谋伤害他人的;

(4)雇佣他人或者受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因义愤故意伤害他人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浙江省高院未规定,故取宁波市中院规定)

1、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基准刑起点: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确定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确定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基准刑一个月。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每增加1次,可以增加基准刑一个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故意毁坏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人员财物的。

(2)故意毁坏抗洪、抢险、救灾、移民等财物的。

(3)纠集多人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上的区别。

一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要高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最高可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最高分别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二是刑罚量增加程度不一样。例如,寻衅滋事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而故意伤害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寻衅滋事罪每增加一次寻衅滋事犯罪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总之,在相同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要重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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