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之间去开房会被构成嫖娼卖淫吗
不涉及金钱交易,不违法。
二、同住一室的卖淫女之间相互容留卖淫,构成何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本案中,卖淫女同住一室,不应认定为另一方有提供场所的行为。但二者作为一般主体,如果存在相互牵线搭桥的行为,则可能会触犯介绍卖淫罪。
三、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因为只有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会以聚众淫乱罪进行立案侦查。
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
(1)聚众行为;
(2)淫乱行为。
3、犯罪主体。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4、主观方面。聚众淫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四、嫖娼如何认定?我朋友和女网友在宾馆开房遇到警察查房,现在被认定为嫖娼
光开房是不能认定嫖娼的,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查处治安案件”的教材或著述中,关于治安案件证据部分,一般都采纳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笔者认为,查处治安案件,也应确立“不轻信口供,仅有嫌疑人供述不能认定治安案件”的原则。因而,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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