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所属税务管理机关变更事项
时间:2023-06-07 14:21:24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8);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7)。

纳税人在填毕表格后,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三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且属于存续经营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作变更处理。(一)纳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发生变更的;(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住所或企业的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四)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五)由于区划调整等非纳税人因素造成的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存续经营是指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在变更前后是连续的。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于发生变更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在发生变更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

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远程认证、出口退税申报变更: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后,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远程认证、出口退税申报等系统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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