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0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千至2千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增加刑罚量确定的基准刑,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刑。
(2)敲诈勒索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的刑期;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一、呼和浩特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一)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二)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太原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4)一方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中双方参与人数达到20人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及婚姻、家庭等矛盾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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