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法监事会工作规定
时间:2023-06-09 17:44:19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监事会,是指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监事会。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是公司贪污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含股东会,下同)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设复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十条公司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股东代表;

(二)国有产权代表;

(三)不抵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十一条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国有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三分之二的监事由国有产权单位派出,其余由职工代表出任,并按前款规定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主要股东提名,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按照公司负责人交叉任职办法,监事会主席原则上由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中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十七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当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地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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