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资可抵债的如何处理非法集资的犯罪所得足以偿还受害人的,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和退赔,将钱退回给案件的受害人,退赔后并不有免除嫌疑人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退赔问题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认为其违法犯罪所得可退可不退,只要接受了刑罚制裁,被害人的损失也就不用再退赔。如果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规定,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一并做出判决,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认为:这种做法欠妥。首先,第六十四条的这一规定不是刑罚的一种。我国刑罚种类分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另对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而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不是其中一种。所以根据该规定作出刑事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追缴、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见,是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不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而是量刑的一种情节。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退赔以取得宽大处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救济。那么,经追缴、退赔尚无法弥补损失时,被害人的权益又当如何予以保护?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在执法中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范围仅仅限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在审判实践中,也只能对掌控、扣押、冻结的予以追缴或退还受害人,而对未发现或未掌控的违法所得,如何进行追缴、强制退赔,法律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将追缴、责令退赔作为判决内容,判决后由谁启动执行程序,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还是当事人申请,由谁来执行等等问题接踵而至,使法院裁判文书缺乏公信力,让我们的工作陷入两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除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外,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
三、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的犯罪所得足以偿还受害人的,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和退赔,将钱退回给案件的受害人,退赔后并不有免除嫌疑人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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