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4岁的小伙儿陈某是一名售票员,其在烫发时不慎被药水烫伤了脸,陈某将美发店店主侯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五千余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理发店退还烫发费并作出相应赔偿。
2011年2月20日,陈某到侯某经营的美发店烫发,在烫发过程中,烫发水流到陈某的脸部,陈某脸部被烫伤。
陈某称:由于工作人员处理不及时,自己的脸被烫伤,造成斑痕,为此休息了一周时间,身心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陈某要求侯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5000余元,并要求退还烫发费。
庭审中,店主侯某答辩称,陈某在烫发时并未听从店内理发师的嘱咐,不时乱动与他人交流,导致药水流到脸部,之后陈某自行用干毛巾处理了,才导致自身受伤,因此自己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到侯某处烫发,侯某应当提供完整的服务。侯某在为陈某烫发过程中烫发水流到陈某脸部,侯某处理不及时,造成陈某脸部被烫伤。因此,侯某应当赔偿给陈某造成的损失。昌平区法院判决侯某赔偿陈某误工费五百元,退还陈某烫发费135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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