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吗
时间:2023-05-02 15:22:04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吗?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保外就医的流程是什么?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三、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日常生活当中所说的保外就医就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其实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当事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在患病的情况下罪犯也有接受治疗的权利,要申请保外就医,是必须要提供医院开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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