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侦查羁押期限和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最长羁押期为37天,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时间的限制一般为14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天。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限制措施的期限和持续时间。最长羁押期为37天,而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拘留时间的限制。一般而言,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而审查批准的时间不超过7天,最长也不得超过37天。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 案 情 复 杂 不 能 终 结 的 案 件 , 如 何 延 长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终结的案件,可以通过延长审理期限来解决。然而,延长审理期限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对于案情复杂、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终结的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延长审理期限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案件必须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其次,案件必须尚未终结审理;最后,案件必须符合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因此,对于案情复杂、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终结的案件,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审理期限来解决。但是,在延长审理期限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限制,且延长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最后,我们需要知道审判期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案件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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