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
1、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产手册(或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怀孕前三个月内经本市市级医院(特指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不宜上环证明等材料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计生证明。
2、参保人到其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14)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15)已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需补差额的,提交《中山市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不需提交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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