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辩护词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28 08:31:19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高XX家属的委托经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高XX提供刑事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高XX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XXX的家属、对本案第二被害人XXX表示诚挚的道歉和悔罪。请求本案被害人XXX的家属、第二被害人XXX能够对本案被告高XX予以谅解。

一、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和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高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因此被告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中显系是从犯

此情节和理由起诉书已经陈述清楚,我在此就不重复了。

三、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轻微

1、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中,没有参与任何有关本案犯罪的预谋活动。

2、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中,没有参与任何有关本案犯罪的组织活动。

3、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对被害人XXX的斗殴中,与被害人XXX只有一次的身体的接触只有一个抓领子的动作没有其他的伤害动作,对被害人XXX不可能产生任何具体的伤害后果。

4、本案被告高XX与被害人XXX致死的直接原因和过程无任何直接的关联。

5、他没有参与对被害人XXX的斗殴。

四、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轻微

1、本案被告高XX是被本案的另一个案犯孙X,以XX厂的“XXX街坊有治安情况”的名义骗来的,不是经预谋后主动参加的。另一个案犯孙X与本案被告人高XX同在一个单位,都是XX厂治安队的。案犯孙X还是XX厂治安队的副队长,是本案被告人高XX上级。被告人高XX作为XX厂治安队的队员,出于治安业务的需要,必须在业务上服从XX厂治安队副队长孙X的命令。因此,本案被告人高XX到达本案现场纯属偶然和被迫。

2、本案被告人高XX是出于对案犯孙X的恐惧和怯于案犯孙X的淫威才被迫留在了现场,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案犯孙X是XX厂治安队的副队长也是本案被告人高XX上级。本案被告人高XX本人性格懦弱,在目前的商品经济的情况下,根本就不敢得罪案犯孙X。因此本,案被告人高XX到达案现场并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纯属被迫和被胁从。

3、本案被告高XX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的不积极作为。本案被告高XX在聚众斗殴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不积极作为是非常明显的:

(1)他在与被害人XXX的推搡缠斗的过程中,使得劲最小。仅有的一个抓被害人XXX衣服领子的动作,也霎那间被别人大力用力推开,使其抓领子的手很快就被脱离了XXX的领子。

(2)随后他又以找犯罪工具为借口离开了第一线,脱离了与被害人XXX的身体接触。

(3)他没有继续参与对被害人XXX的斗殴。

以上这些充分证明了本案被告高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轻微。

五、本案被告人高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高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聚众斗殴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高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高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和从犯,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轻微,其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高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高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高X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高XX在人到中年的时候,因行为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被告人高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高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高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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