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的概念
时间:2023-08-18 06:50:08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盗窃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各类盗窃行为的总称。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来,目前我国网络盗窃罪是以传统盗窃罪为基础,盗窃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盗窃罪仅指《刑法》264条规定的犯罪,广义的盗窃是指一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信息的行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和广域性,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更多的表现形式为虚拟货币、有价信息、客户账号,笔者认为网络盗窃应采纳广义的观点,既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因此,网络盗窃可界定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

什么是网络盗窃罪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

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中,按照《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不为罪。但是,如果真的不为罪,势必助长网络盗窃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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