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特别自首”?
时间:2023-07-11 08:01:10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别自首:是指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特别自首是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这也是其特殊之处。特别自首制度是由刑法分则自行建立和规定的,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进行的。设立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严重的相关主犯罪。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1)设置体系不同

(2)效力范围不同。

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

(5)处罚原则不同。

(6)立法导向不同。

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在经过对比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有哪些不同之处了吧,其中对成立特殊自首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当然,现实中不管成立的是哪种自首,该怎么处理,也是要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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