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00元、扣留机动车、拘留15天。驾驶无牌车辆:罚款200元,暂扣车辆。
1、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扣车罚款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3、扣分依据:《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5条第5项: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4、及时归还车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5、扣车最多10-15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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