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2、强奸妇女,多人强奸幼女;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
5、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与智障女同居性行为以强奸罪论处带来司法上的悖论。
综观实践中的同类案例,司法上的一般做法是以涉强奸罪对行为人予以刑事追究(以强奸罪判处刑罚处罚或免予刑罚处罚),并将已育子女强行送社会福利机构等抚养。对于如此做法,至少带来两个悖论:一是一个原本稳定幸福的家庭被司法强行无情拆散,并带来一系列诸如智障女呵护、子女抚养等的社会问题;二是如若为避免第一个悖论而让行为人被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免刑)后回归家庭生活,则此后是否还要再次对其以强奸罪予以刑事追诉?此等之悖论,其实不是立法有问题,而是司法者简单片面地理解和适用了相关法律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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