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诉讼的被告是谁
时间:2023-04-26 21:11:31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是在派遣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有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双方相推诿的情况。

2、是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应有共同被告来承担。也可以授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最终由劳动者意思自治决定。

3、是把对劳动者负有共同责任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也便于法院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了解纠纷,减轻劳动者的诉累,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节约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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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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