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在哪办理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
二、萍乡市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2005年第46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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