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为村民办事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村干部在处理农村事务中,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处事原则,直接关系到村干部在群众中是否树立了廉洁清正的形象,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公平公正公开是群众的所盼、所愿,他们希望村干部听民言、察民情、依法公平公正办事。
个人为民办实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要表现在:对转变作风服务群众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2、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主要表现在:对待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要求和标准不高,被动落实多,主动超前少,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当工作中遇到难题时,不能很好的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地、创造性的解决;遇到复杂的问题,不善于思考,不善于动脑筋,常上交问题;3、联系群众意识不强,宗旨淡化,主要表现在:对转变作风服务群众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薄,到生产现场主动性不强、指导工作主观意志成份多,联系职工不够广泛,与干部职工交流少,只注重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帮助队组、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少,没有很好地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全文9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