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应由哪些人缴纳
时间:2023-07-07 11:14:10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或者由个体户、无单位人员自主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行政事业单位已签或应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工从1996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统一缴纳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行政事业单位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按现在的经费来源渠道列支。区、县级市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不足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经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费用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见:《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的通知》(穗府为[1995]91号)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4日

参见:《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的通知》(穗府为[1995]91号)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4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标准加上各项补贴计算。

2、1993年10月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穗府[1993]93号)的规定计算;新办法待遇高出旧办法待遇部分金额控制在一定幅度。计算旧办法待遇中的标准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地区差津贴)冻结在1993年9月底前评定的等级和金额标准上。

3、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按本市历年有关规定办法给予调整。

4、上述人员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对比,差额部分如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足;没有规定的,由原单位(或并入单位)继续给予补足。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1992年7月--1999年6月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表

缴费时间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1992.7-1993.6

21.5%

3.50元/月

1993.7-1994.6

24.5%

2%

1994.7-1995.6

24.5%

2%

1995.7-1996.6

24%

2%

1996.7-1997.6

24%

2%

1997.7-1998.6

23%

2%

1998.7-1999.6

23%

2%

说明:1998年6月底以前,我市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按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计算;1998年7月起,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计算。

参见:《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日

基本工资构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构成内容统计口径

1、1993年9月30日之前,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地区差补贴构成。

2、1993年10月1日之后,机关干部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构成。

参见:《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日

平均工资标准

1992年至1996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1、1992年度至1996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1620元、2412元、3903元、4016元、4032元。

2、1992年度至199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838元、6272元、8623元、10164元、11659元。

参见:《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日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简明表

项目

文号

标准(月)

备注

按本人标准、保留、附加浮

动等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待遇

退休、退职费(国家)

国发[1978]104号

劳人险[1983]3号

40%--100%

含特殊贡献提高的待遇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待遇

计划生育提高的待遇(省)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只生一个的加5%,无子女的加25%-40%

退职人员不享受

52年、56年前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加发的补助费(省、市)

粤府[1984]164号

粤府办[1986]114号

穗劳险字[1988]014号

粤府办[1989]24号

1%-20%

含连续工龄满15年后,从第16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的补助费

归侨职工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省)

粤府办[1993]149号

5%

各项补贴

粮差(省)

粤府[1981]267号、

粤财行字[82]34号

2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家)

国发[1979]245号

5元

生活补贴费(国家)

国发[1985]6号

12-17元

只发给工改前退休、退职人员;工改后退休、退职的只发给补差数

肉菜补贴(省、市)

穗财征[1987]441号

穗府办[1988]3号

6元

临时生活补助费(市)

穗府[1984]89号

穗劳发字[1986]170号

10元

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家、省)

穗府[1988]40号

20.44元

出省定居者不享受8.44元粮油补贴

生活困难补助费(市)

穗府[1988]40号

5元

退职人员发50%

临时生活补贴(省)

粤府[1989]106号

不低于8元

退职人员不低于5元

级差补贴(国家)

国发[1989]83号

6元

粮价补贴(省)

粤劳险[1991]80号

穗劳险字[1991]006号

4元

煤价补贴(省)

穗财企[1991]578号

10%

增加退休金(国家)

国发[1992]29号

15元

临时生活补助(市)

穗府办[1993]58号

0.81—1.60元

食油补贴(市)

穗财企[1988]669号

只发给离休人员、出省定居者不发

生活补助市(省、市)

粤府办[1988]104号

穗府办[1988]9号

20元

只发给离休人员

增发离退休金(国家)

国发[1994]9号

穗府[1994]40号

穗劳险[1994]007号

5-85元

只发给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

参见:《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日

退休待遇对比控幅表

近几年标准工资综合提高比例和新旧办法退休待遇对比控幅表

退休时间

标准工资综合提高比例

新旧办法退休待遇对比控幅

备注

1993.10-1994.6

10%

1994.7-1995.6

25%

13%

1995.7-1996.6

在提高25%的基础上,再递增15%

22%

1996.7-1997.6

50%

42%

1997.7-1998.6

55%

64%

1998.7-1999.6

55%

70%+100元

实发养老金的保低线是:旧办法待遇(1+70%)

说明:

1、1993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计算旧办法标准工资冻结在1993年9月底评定的等有和标准上,标准工资综合提高比例均以此为基数。

2、例如某职工是1995年7月退休,1993年9月时的标准工资是165元,旧办法待遇标准工资可综合提高一定比例计算,计算方法:综合标准工资=165元(1+25%)(1+15%)=237.19元。

参见:《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日

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表

调整时间

调整

比例

退休时间

1994.7

1995.7

1996.7

1997.7

1998.7

1994年6月底前

15%

17%

13%

11%

1988.12.31前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1989.1.1-1993.9.30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1993.10.1-1998.6.30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1994.7-1995.6

17%

13%

11%

1995.7-1996.6

13%

11%

1996.7-1997.6

11%

1997.7-1998.6

说明:

1、我市从1993年10月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每年7月,给已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

2、从1994年至1997年期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提高办法是按比例递增调整;从1998年7月起实行按退休时间分段调整办法,给已退休(职)人员加发一定金额的基本老金。

3、从1997年1月起,本市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直事业单位,其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参加以上的调整,按穗办[1997]2号文件和穗老字[1999]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参见:《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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