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疾病有:严重的传染病、反复发作的、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神经系统疾病等,对于上述疾病都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当地的司法鉴定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对于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疾病情况而定,对于确实是无法自理的疾病,那么是要保外就医处理的,另外对于监外执行的认定,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可以结合相关证据来进行分析处理,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办理。
身患疾病但触犯刑法是否保外就医
1、触犯刑法但身患疾病能否采取保外就医要看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2)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4)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2、法律依据: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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