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死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法规定,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3人以上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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