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海民一初字第1942号
原告:车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鹭江第六经济合作社
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我应继承陈XX在被告处的股份40股中的5股的事实,已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11号判决书认定,但被告一直没有理会法院判决。经我多次催促,时至今日,被告只转移其中2.5股至我名下继承,其余2.5股概不履行。故我要求被告将陈XX遗产中属于我的继承份额,即原陈XX持有的被告处40股股份中我应得5股中被告尚未经登记确认的2.5股,登记至我名下,由我享有分红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陈XX原在被告处享有股份数为20股,而并非40股,我社在原告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出具的证明存在笔误,误将20股写成了40股,而海珠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院依据我社提供的错误证明错误认定陈XX在我社享有40股,虽然原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已生效,但该案我社并未出庭对案件进行任何陈述及答辩,我社不认同该判决书关于陈XX在我社享有股份数的认定,现根据我社提供陈XX股份证、我社社员的入股章程、我社其他社员的证明及我社社员分红表均可以证明陈XX在我社享有的是20股而非40股,且我社现已将陈XX在我社享有的40股按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继承比例登记到了原告名下,我方的义务已经完全,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法院判决】
驳回车XX的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集体经济组织热心为社员出具证明,却被社员利用其证明中的笔误起诉集体经济组织索要非法股份的案件,原告手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积极寻找还原本案事实真相的各方证据,终于让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虽然胜诉完美收场,但本律师要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在向社员开具各项证明文件时,一定要核实无误,否则将置自身于不利之处,面临被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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