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务原因非其本身
时间:2023-09-19 06:30:09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 的 物 提 存 后 , 毁 损 、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债 权 人 承 担

在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以便债权人受领提存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债务人必须履行提存通知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应尽快通知债权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存物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时,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物品。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在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以便债权人受领提存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债务人必须履行提存物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应尽快通知债权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存物交付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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