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二、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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