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实施家暴,家暴方在离婚时可以分到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一方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其少分财产,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家暴离婚怎么分割财产孩子归谁
1、因家庭暴力造成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家暴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的分配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家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一些财产;无过错的一方对于孩子的成长会更加有利,会优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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