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含义
法律援助律师,可分为广义援助律师和狭义的援助律师,广义的援助律师包括接受指派从事某一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也包括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也有称为公职律师、援助专职律师,是指受聘于法律援助机构或政府其他部门,通过了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编制属于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并享受国家行政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
不管是广义的援助律师,还是狭义的援助律师,只要是从事了法律援助服务,都不能收取律师费用。也就是说这份工作是无偿的。
申请程序
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并向司法局申请,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接收就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律师库里面的候选律师。法援中心接受请求援助当事人的请求,分派给具体的律所,由律所委托援助律师。
受聘于司法局下属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实际上是机构工作人员。申请程序:去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申请通过之后进行面试,面试通过会有通知,可能会进行选拔考试,考试合格就可以进去实习,实习通过了才可以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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