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诬告陷害与盗窃罪如何处罚
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唐某盗窃摩托车一辆。201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发现可疑踪迹,当即对其进行讯问。被告人唐某认为供述两人共同犯罪,可以减轻个人刑罚,于是虚构盗窃摩托车作案是伙同被害人李某共同实施,并对被害人李某照片作出正确辨认。随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李某进行网络通缉。
2011年1月30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过公安机关的大力追捕,2011年2月25日,被害人李某被抓获。经审讯,被告人唐某供述的盗窃摩托车的作案时间时,被害人李某正因盗窃罪在监狱服刑。直至2009年8月20日才刑满释放。被告人的供述中关于被害人的情况纯属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诬告陷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构成诬告陷害罪与盗窃罪应如何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虚构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被告人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予以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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