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条第3项规定,犯本罪的,应当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本节有关规定,由于第151条、第152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枪支、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而言的,因此,对于本罪不能依之进行处罚。另外,本法第153条也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的都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本罪的固体废物属于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因此应当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
(2)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根据本条第3项、第153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固体废物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困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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