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理论上双方都要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鼠和猫里应外合“农民工”被判商业贿赂罪评
乱,乱,乱
抄表工和用电客户里应外合偷电,分得好处费67.5万元;
用电客户负责人钱某将5家企业的电费据为己有,贪得265.8万元;
电费缴纳单位在向钱某缴费时则打九折,不拿发票。
一个农民身份的供电国企合同制抄表工与人里应外合大肆偷电,然后坐地分赃,获得67.5万元好处费,其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受贿,日前又被广州中院终审改判为商业贿赂,理由是:抄电表、收电费的工作性质属于劳务而非公务。
合伙偷电抄电工分赃67.5万
现年36岁的增城农家男子夏锡彩,原系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黄埔配电营业部营业分部电费班的抄核收工,2005年2月4日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
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黄埔配电营业部(以下简称黄埔配电部)是国有全资企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口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口水库)则是黄埔配电部的用电客户。夏锡彩从1997年至2003年10月间,担任该配电部的抄核收工,负责水口水库电表的抄表、回收、追收电费及监督电表是否正常运行的工作。1998年初,夏发现水口水库主任钱汝垣(已被判刑)以倒拨电表方式的窃电行为,为避免东窗事发,钱汝垣给夏锡彩送上了好处费,夏便不再作声,从此钱汝垣偷电之路便一路绿灯。2002年3月至10月,钱、夏两人又勾结配电部装表接电班的装表工郑子为(已被判刑)采取相同方式大肆窃电,夏与郑坐地分赃,其中夏一人就分得67.5万元黑钱。
二审以商业贿赂罪改判七年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夏锡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夏锡彩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其身份是农民、临时工,负责的只是抄电表、电费回收、追收等工作,而没有核查电表的职务行为,工作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更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广州中院日前终审认为,夏锡彩是合同制工,日常从事抄表业务,主要负责部分单位、居民用户的电表抄表、电费回收、追收等工作,其工作性质虽然和国有资产有关,但并不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经营、管理范围,其没有权力决定客户的用电量、电费数,其只要将电表显示的度数抄回单位即可,属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不宜认定为公务行为。广州中院最终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判夏锡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电老鼠贪污电费被判无期
又是谁在不惜血本地向一个配电部抄表工送出巨额贿赂呢?此人便是水口水库管理所原主任钱汝垣。而据钱的供述,他曾向夏锡彩、郑子为两人共计送出上百万元的好处费,其目的是为了给自己捞取更大的好处。
经查,该水库管理所系自收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2001年至2003年间,钱汝垣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审核该所抄表员开具的电费收费通知单过程中,将5家用电企业的收费通知单抽出,私自前往上述客户单位收取电费共计人民币265.8万元后,并没有交还水口水库管理所,而是据为己有。这些电费缴纳单位均没有收到水库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一家的厂长阮某承认,其厂与钱汝垣达成默契:即钱在向其厂收取电费时,按收费通知单的九成来收取,无需钱开具发票。
另据查明,钱汝垣1997年曾虚构购买线路改造材料的事实,用9张虚假发票骗取管理所的线路改造经费76万余元。
2004年10月,钱汝垣被广州中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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