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办理保外就医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确实患病的证明文件,在刑罚执行之前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将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怎么办理?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符合相应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被取保人提出申请或所在队提出,所在监狱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狱与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监狱及时送达材料到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被取保人出狱后到公安机关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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