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权?
时间:2023-11-03 18:20:07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包括未公开、具有经济利益、实用性和保密措施,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来说,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违法行为而取得或使用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具有经济利益、实用性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侵犯商业秘密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往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实施该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一定的方式获取、处理或者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实施该行为;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足以使公众对商业秘密产生误解,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其具有商业秘密。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侵犯商业秘密,即使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因此,在判断商业秘密侵权时,需要满足以上四个要件。

商业秘密侵权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包括具有侵害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以及足以使公众对商业秘密产生误解。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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