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两个孩子都愿意跟随妈妈,但是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时,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通常会考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父母的个人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子女意见等多种因素。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是会考虑该名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见的。因此,如果在离婚时,两个孩子都愿意跟随妈妈,同时他们已经年满八周岁,这时候存在异议一方应当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以及自己更具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因为法院还是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而不只是看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子女的归属权。
离婚都想争孩子法院该如何判决
近日,市民付女士向媒体咨询孩子抚养权的相关问题。据付女士说,她正在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各持己见。孩子现在7岁,我们双方都想要孩子,孩子想跟着妈妈。就此事,付女士咨询律师,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解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几种特殊情形。十周岁以上子女,要考虑子女意见。那么3到9周岁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其考虑的因素也是最多的,如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当前随哪方生活,父母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等因素,各因素都要考虑但又都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根据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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